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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02.02)
发布时间:2026-02-02 13:25 来源: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4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江南区牛荟鲜牛杂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粉碗(自行消毒)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牛荟鲜牛杂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粉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10-15)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6日对南宁市江南区牛荟鲜牛杂店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牛荟鲜牛杂店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粉碗(自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当罚〔2026〕7号):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二、南宁市江南区晋德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汤碗(自行消毒)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晋德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汤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10-14)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南宁市江南区晋德餐饮店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晋德餐饮店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汤碗(自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6〕11号):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三、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7号淡村商贸城农贸区7栋A08号(经营者:南宁市江南区全菜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上海青(普通白菜)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全菜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上海青(普通白菜)(购进日期:2025-10-13)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14日对南宁市江南区全菜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0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全菜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上海青(普通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6〕4号):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广西城盛百汇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木薯淀粉(生产日期:2025-08-13)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7日对广西城盛百汇投资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1元。
依法处罚情况:广西城盛百汇投资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木薯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情节相对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不罚〔2026〕7号):
排查原因情况:生产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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